最高检公布一批校园欺凌典型案件
15岁少年校园欺凌获刑3年
2016年12月2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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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今,校园欺凌案件频发,给受害者带来极大的身心伤害,引起广泛关注。(资料片)
     近来,校园欺凌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牵动着天下父母的心。法律上如何界定“校园欺凌”呢?  
  “办理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案件要做到宽容不纵容,关爱又严管。”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主任张志杰说,对于罪行轻微,属于初犯的涉罪学生依法从宽处理;对于性质、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案件,坚决依法惩处,保持司法震慑。一些典型案例也反映出了检察机关的办案原则。

  “以暴制暴”投药毒同学
及时悔过免起诉

  2015年9月,甘肃省某县中学高三学生高某某(17岁)由于看到同学将自己的照片“丑化”,并在网上发布有损自己形象的图片信息,遂购买了净重5克的溴敌隆毒鼠药一包,投入本班饮用水的保温桶中。当日,有8名同学饮用此水。后高某某担心造成重大后果,便主动告知大家保温桶中投放毒鼠药的情况,校方立即将饮用过保温桶中水的学生送往医院观察治疗,未造成人员伤亡。
  检察机关受理此案后,通过社会调查了解到,高某某因性格内向,长期遭受同学的欺凌无法排解,由一名校园欺凌的受害人“恶逆变”为加害者。针对高某某长期受欺凌造成的心理问题,检察机关聘请专业人员迅速介入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和干预,并依法对高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满后,最终作出了不起诉的处理。2016年6月,高某某顺利考取大学,专门向检察机关发来感谢信。
处理涉罪未成年人
考虑年龄也考虑情节

  2015年3月至6月,周某飞(16周岁)、卢某(15周岁)、刘某西(15周岁)、周某浪(15周岁)、刘某浪(15周岁)、牟某余(15周岁)等6人因沉迷网络,在无钱上网的情况下,共谋抢劫其他学生的财物。其后,6人多次采取语言威胁、持刀威胁、甩棍殴打、搜身等方式,在重庆3所中学附近及网吧周边抢劫过往学生的财物,严重危害了校园周边的安全。检察机关根据6名未成年人在抢劫犯罪中的作用大小、情节轻重以及悔罪表现,分别作了提起公诉、附条件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
  虽然卢某只有15岁,但由于其系主犯且具备多次抢劫、2次持刀、殴打被害人等情节,依法决定对其提起公诉,后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刘某西和周某浪仅跟随周某飞和卢某对被害人进行拦截、搜身,且均具备监管帮教条件,检察机关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在考察期内,未检部门、派驻检察室和当地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以及高校教育学专业大学生共同组成专门小组进行帮教,使其顺利重归社会;刘某浪和牟某余参与抢劫次数少,且仅发挥望风等辅助作用,未参与赃款消费,因情节轻微,检察机关对二人予以相对不起诉。
及时干预
瓦解“地下学生会”

  段某(男,16岁)系四川省某高中学校学生,因在学校被他人强行收取“保护费”,遂萌生了成立“地下学生会”收取“保护费”的念头。段某以保护自己和朋友为名,纠集在校学生、社会闲散青年共30余人,成立“地下学生会”。
  为加强对“地下学生会”的管理,段某还制定了管理规章,并对成员进行了分工。为筹集组织经费,段某安排人员在网上低价购买香烟后,采用暴力、威胁的手段,以5元一支的价格强行向同学出售,使“地下学生会”逐渐演变成为强买强卖、打架斗殴、收取“保护费”的校园欺凌团伙
  2015年初,当地检察机关了解到段某组织的“地下学生会”情况后,及时干预,以段某为重点,结合社会调查情况,会同学校、家长、司法社工共同对段某进行帮助教育;对段某做好教育工作后,发挥段某组织领导能力,安排他对其他成员进行劝导。并召开相关成员座谈会,由段某当场宣布解散“地下学生会”。
  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检校合作的方式,多措并举及时介入,不仅瓦解了校园欺凌团伙,也防止了这些少年步入更严重的犯罪之途。  
       据最高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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