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中国公司汇错款外国公司起诉返还
2017年01月1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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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月16日讯(记者 徐艳 通讯员 刘洋) 以色列公司因员工操作失误错汇给岚山一家板材公司。以色列公司经多次催要后,该公司依然拒不返还,遂起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岚山公司应全额返还。
  原告T.R.公司为以色列一家贸易及进口公司,一直与被告日照市的岚山某板材公司有业务往来,但双方往来账目已结清。2016年4月,T.R.公司因工作人员操作不当,误将44 649.92美元汇入岚山某板材公司的账户,扣除转账费用后,实际到账金额44 619.92美元。5月,岚山某板材公司将该笔款项取出,当日偿还另一被告日照某公司的部分借款本息。后T.R.公司多次要求岚山某板材公司及日照某公司返还不当得利44 649.92美元及利息,均遭到拒绝,故T.R.公司提起诉讼。
  岚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岚山某板材公司收取T.R.公司44 619.92美元汇款没有合法根据,已构成不当利息,应将款项返还T.R.公司。岚山某板材公司系自行取走款项,款项用途尚无法确定,即便岚山某板材公司以该笔款项偿还日照某公司的相关债务,日照某公司所受利益亦有法律上的根据,与受损者T.R.公司之间不成立不当得利关系。故最终判决岚山某板材公司返还T.R.公司44 619.92美元及利息,并驳回了T.R.公司对日照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简单理解就是不当得利有四个成立要件,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到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只有满足上述四个条件,受益人才就获得的利益负有返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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