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泰安2月13日讯(记者 路伟 通讯员 鲍琛) 10日,泰安市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了《泰安市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并介绍了泰安市开展环境保护自查自纠工作情况。
2017年1月23日,泰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印发了《泰安市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明确了泰安市各级党委、政府、48个职能部门,以及审判、检察机关的环保工作职责,落实了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以及“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终身追责”制度,进一步厘清了环保责任分工,形成了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环保新格局。
《职责》明确了各级党委要贯彻生态文明建设和环保工作的方针政策,加强领导,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市、县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组织实施大气、水、土壤等环境污染防治,开展生态保护与修复等,健全完善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加强环境保护执法监管和能力建设。
同时还强化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要求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环保工作,组织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包括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村镇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土小”企业整治、秸秆禁烧等,同时要加强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处置本辖区内发生的环境突发事件。
从今年1月份起,泰安市环保局将对自查自纠工作情况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同时继续畅通举报渠道,2月20日前,公众全天均可拔打举报电话(0538-8877681),或者寄信至专门邮政信箱(泰安市东岳大街481号市环保局环保督察信箱,邮编:271000),对环境问题进行投诉举报。在其他时间,也可拔打12369环保热线进行举报。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
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