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违建严重,负责人要受处分
拆违拆临问责办法针对涉“公”单位和个人,拆违不力同样问责
2017年02月2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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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日下午,济南市依法整治违法违章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济南市拆违拆临工作问责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面向市民征求意见建议。问责办法主要针对涉“公”单位和个人,问责方式包括书面检查、约谈或诫勉、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
  本报记者 张阿凤

五种问责方式
针对涉“公”单位和个人

  意见稿明确规定了适用范围,即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和政协机关,审判、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各级干部、中共党员、国家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拆违拆临工作中违反相关纪律和规定的行为。
  问责方式上,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约谈或诫勉,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五种。五种问责方式根据具体情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问责内容不仅包括自身有违建的涉“公”单位和个人,还包括在拆违拆临中工作不力的各县区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协助拆违不力的相关单位负责人。
拆违不力
同样要被问责

  具体来说,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和政协机关,审判、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各级干部、中共党员、国家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拆违拆临工作中涉及本单位、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问责:对自有或租用的违法建设(含违法违规户外广告、逾期临时建筑,下同)漏报、瞒报、拒报的;对自有违法建设拒不拆除的;违法违规户外广告设施依附载体的产权人或使用人、管理人拒不拆除的;参与、实施违法建设或其实际控制的企业、单位实施违法建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对其出租、入股、合作土地上的违法建设制止、拆除不力或未按规定报告的;妨碍、阻挠拆除工作的。
  各县区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具体组织实施拆违拆临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问责:对本辖区拆违拆临工作组织领导不力的;在调查摸底工作中弄虚作假,漏报、瞒报、拒报违法建设的;对违法建设应拆不拆、拖延拆除的;未按时完成拆除任务的;辖区内出现新增违法建设未即查即拆的;其他未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力应当问责的情形。
  相关行政审批机关、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单位接到拆除违法建设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及责任人应予问责:未对违法建设行为主体依法采取惩戒措施的;为违法建设办理不动产转让、抵押手续、登记的;拒不停止为违法建设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服务的。
无法直接问责的
将被移送处理

  问责标准方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人员实施约谈或诫勉、予以全市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移送有权部门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人员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无法直接问责的,将会被移送处理。问责涉及各级人大代表的,问责部门将其违法情况抄告该代表的本级人大组织;情节严重的,建议依照法定程序责令其辞去代表职务或予以罢免;问责涉及各级政协委员的,问责部门将其违法情况抄告该委员所在的政协组织,建议依据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或撤销其参加政协委员会的资格;问责涉及驻济的省级以上有关单位(部门)及其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的,按照管理权限移送有权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市民如果对此意见稿有意见建议,可以发送至电子邮箱:jnzzgz@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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