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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2月26日讯(记者 李榕) 日前,德州市财政局、人社局印发德州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称“细则”),明确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一共含11项补贴。
按照办法,就业补助资金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
办法为就业补助资金设立“禁区”,规定市县不得擅自增加支出项目;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办公用房建设、职工宿舍建设、购置交通工具、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和贴息、发放人员津贴补贴、“三公”经费等支出。
此外,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建立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私分就业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疏于管理、违规使用资金,并直接影响各项促进就业创业政策目标实现的县(市、区),市级将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就业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下年度该县(市、区)获得就业补助资金的资格,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
11项就业补贴:
(一)职业培训补贴
(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三)社会保险补贴
(四)(公益性)岗位补贴
(五)就业见习补贴
(六)求职创业补贴
(七)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八)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九)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十)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十一)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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