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采购吃回扣,药剂科主任获刑三年
2017年03月0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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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聊城2月28日讯(记者 张跃峰 通讯员 王希玉 吕志栋) 作为医院药剂科负责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药品采购活动中收受他人所送现金,并在药品选购等方面为其谋取利益。近日,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受贿案,被告人褚龙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被告人褚龙岗,男,1963年3月出生,山东冠县人,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任山东省高唐县人民医院药剂科主任。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至2015年6月,被告人褚龙岗在担任高唐县人民医院药剂科主任期间,在药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喻某某、孔某某所送现金442650元,并在药品选购等方面为其谋取利益。就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电子数据、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褚龙岗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褚龙岗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受贿的行为及罪名无异议,但辩称供应商给其回扣并不是同一比例,自己没有计算过,也不清楚具体有多少金额。其辩护人认为对公诉人指控的罪名亦无异议,但对数额有异议。辩护人认为,指控数额的计算不严谨,不应认定,且被告人对药品的采购的权限和作用有限,存在认罪、坦白、退赃等多个可以从轻或减轻的量刑情节,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5年6月,被告人褚龙岗在担任高唐县人民医院药剂科主任期间,在药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喻某某、孔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所送现金442650元,并在药品选购等方面为其谋取利益。另查明,被告人褚龙岗已于2016年3月4日在侦查机关退缴赃款11万元,于2016年11月2日在法院退缴赃款34265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褚龙岗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褚龙岗到案后主动交代了收受喻某某回扣款的事实,因此对辩护人关于该笔受贿款应属坦白的辩护观点,法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褚龙岗有坦白行为,可依法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褚龙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褚龙岗在法院退缴赃款34265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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