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许建立 张泰来实习生 张瑶
律师王新亮分析,家暴现象普遍存在但人身保护令发出的数量不多,一方面的原因在于“家丑不可外扬”的文化基因,导致多数的家暴受害者选择隐忍,没有诉诸法律寻求帮助;另一方面反家暴法规定的处罚力度太轻起不到相应的震慑作用也是其效果不明显的主要原因所在。
反家暴法规定,实施家暴情节严重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相应处罚,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书面告诫,要求加害人纠正不法行为,禁止实施家庭暴力,并告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后果等,预防家庭暴力再次发生。
王新亮指出,反家暴的处罚还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自身并没有独有的处罚措施,这就导致这部法律更近似于一只牙齿不好的老虎,威慑力不够。
从这一点出发,王新亮认为反家暴法应该在相应实施条例中明确更加严厉的处罚,鉴于家暴行为的隐秘性,应当实施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方式,由被告自证清白,否则认定家暴存在。此外,目前的人身保护令只能禁止施暴者远离受害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也起不到相应的震慑作用。
“我认为可以增加对于施暴方名誉方面的处罚,比如一旦家暴被证实要通报给其所在的单位、社区,这样就能大大提高震慑力。”王新亮说。
同时,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解决,那就是施暴方受处罚与其子女影响的剥离问题。王新亮曾经接手一个案例,女方被男方常年殴打,去年时有几次打的特别厉害,女方找到维权联盟求助,坚决要求给予男方法律制裁。但最后,男方家属提出若是男方受了处罚会影响到孩子的出国、考公务员等,女方为了孩子未来最终放弃追究男方责任。
“必须解决这个问题,不然即便是规定了明确的处罚,最终因为考虑孩子的未来,多数受害者还是会选择隐忍。”王新亮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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