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年“3·15”,记者从章丘区市场监管局获悉,2016年全年12315指挥中心受理消费投诉案件共计1592件,商品消费投诉1076件,占投诉受理总量67.6%。商品消费投诉中交通工具类投诉案件最多,共计256件;日用百货类投诉244件;通讯器材类投诉195件。本报特整理热点消费问题结合实际案例为广大消费者提个醒。
本报记者 石剑
通讯员 荀哲 于秀清
买了新车拿不到合格证
投诉:牛女士在章丘某4S店购买了一辆轿车,当时店内承诺两日内给予车辆合格证,但半个月过去了,合格证一直未发放,导致车无法挂牌、买保险。
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车辆合格证本身就是汽车质量的证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也有规定,“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应当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以及发票,并向消费者交付随车文件。”因此,汽车销售商延迟或拒绝交付产品合格证的做法属于违约行为。
提醒:若商家迟迟不交付车辆合格证,消费者可要求销售商解除销售合同并赔偿相应损失。
特价商品也应“三包”
投诉:春节前,市民王女士见到某品牌鞋店在促销,就选购了一双特价皮鞋,不料,刚穿了几天,两只鞋全都开胶了。商家称,特价商品不享受“三包”服务,只能付费维修。
处理:按“三包”相关规定,对于特价商品,经营者应承担包修、包退、包换或其他责任,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过,对于商品本身有瑕疵或因其他问题滞销的,经商家向消费者说明并特价处理的处理品除外。商家正是混淆了“特价商品”和“处理品”的概念,将“特价商品”作为“处理品”对待,拒绝为特价商品承担“三包”责任。这种做法明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提醒:消费者购买特价商品时,一定要问清楚是否因产品质量问题而降价,同时看清楚商品及包装、购货凭证上的文字说明,以防经营者趁机在商品或销售凭证上标注“处理商品”字样。新消法规定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只适用于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直接到商店购买的商品,不适用该项规定。
购机七天内出质量问题
投诉:王女士在章丘区某手机卖场购买了一部手机,可刚用了几天,就发现手机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王女士联系商家想退货,但商家不予退换。
处理:经了解,王女士购买手机还不足七天,符合退货条件。《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自售出之日起七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退货、换货或修理。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提醒:消费者在购买手机时,应尽量选择有口碑的品牌,以保证产品的质量;要到正规销售店购买,并将发票、合格证、说明书、三包卡收齐,妥善保管;在“三包”期内维修,务必让维修商如实填写维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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