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重源头管理,杜绝事故发生
2017年03月2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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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严重事故不但追究直接当事人的责任,对事故背后负有安全监管责任者也一并追究,这并不是个例。在通报3·14事故追责情况的同一天,公安部也通报了云南3·2交通事故的追责情况。
  3月2日,G214国道云南段一段下坡路,一辆运载水泥的大货车因为严重超载刹车失灵,与一辆大客车刮蹭,导致客车侧翻,大货车冲破护墙坠入悬崖,10人在事故中死亡,38人受伤。
  在该起事故的追责中,肇事货车司机刘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因住院治疗被监视居住。与3·14事故追责情况一样,肇事车辆挂靠单位的法人代表也被追责,车辆实际所有人因在事故中身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甚至连水泥厂储运部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开票员、过磅员、装货员等都被追责。
  济南市车管所相关负责人介绍,类似的做法肇始于2015年初的1·15荣乌高速油罐车爆燃事故的追责。当时荣乌高速烟台莱州段4车相撞,其中一辆油罐车着火,导致12人死亡、6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在这起事故的追责中,不仅肇事罐车车主被刑拘,罐车的运输、生产单位的责任人,货物托运人,罐体检测企业负责人,车主,驾驶人因为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罪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都被刑拘。
  “对于此类事故的处理,反映出国家在进行交通安全管理方面越来越注重源头管理,从源头上杜绝事故的发生。对负有监管责任的背后管理者进行追责,其目的就在于通过这种追责倒逼其履行职责,做好分内的监管工作,从源头上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济南市车管所相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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