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开机广告”侵犯消费者选择权
2017年04月0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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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勇海

  目前市面上的互联网电视,开机广告短则15秒,长则1分钟,已然成为视频服务商和内容服务商的重要收入来源。而作为消费者,不仅花钱买电视,还得花时间看开机广告,颇为郁闷。因此,消费者质疑:花钱买电视机还要看开机广告,是谁给电视商家的这个权利?
  互联网电视强制植入广告,涉嫌侵犯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而电视强制植入开机广告,即使消费者不愿看广告也得“被广告”,这恐怕就涉嫌侵犯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了,也是在藐视消费者的知情同意权。
  若互联网电视有理由强植开机广告,消费者更有充足理由拒绝之。《广告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有媒体报道,某互联网电视的开机广告售价达到了180万/天,此价格已经可以跟央视《新闻联播》前后的10秒广告相媲美。还有数据显示,未来三年开机广告市场将从2015年的初创20亿元增长至100亿规模。同时,贴片广告、关机广告、桌面推荐、互动广告、电视电商等新颖广告植入形式应运而生。相关部门应该未雨绸缪,早点将互联网电视广告纳入监管,以免泛滥成灾,损害更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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