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菏泽4月6日讯(记者 李德领) 近日,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市直财政供养部门(单位)自2016年1月1日起,将在职职工个人和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由现行的各8%提高到各12%,市直非财政供养部门(单位)和其他部门(单位)参照执行。
各县区政府可采取逐年提高缴存比例的办法,确保到2018年12月底前,将本县区财政供养部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提高到各12%。每年具体提高比例数额由县区政府上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通知》提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工作,事关全市广大干部职工的利益,对提高广大干部职工住房消费能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确保全市各级财政供养部门(单位)到2018年底全部提高到各12%。各级财政部门要将财政负担资金及时足额列入年度预算,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及时做好缴存比例调整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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