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替人代签合同,货物丢失后被判担责
2017年04月07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本报4月6日讯(记者 徐艳 通讯员 张萌 何乃香) 接受他人委托帮忙代签合同,熟料被人利用,受托人也因委托人的诈骗行为惹上了官司。近日,岚山区法院的法官向记者讲述了一起因帮他人签订货运合同引发的案件。
  王某系三轮出租车司机,2014年6月份的一天,有二人搭乘王某三轮车去岚山区疏港大道,乘车途中,二人声称与岚山区某货运配载公司已通过电话达成货物托运意向,但因与公司工作人员吵架不方便前去,让王某帮忙携带200元现金及驾驶证、行驶证去该公司签订合同。王某在未问明真相的前提下携带车主“高岩”的驾驶证、行驶证,到该公司签订了运输木方的合同,承运人处署名为“高岩”。该车货物于当日装车,时隔多天收货方仍未收到货,且与司机失去联系,货运配载公司遂怀疑被骗。
  报案后,经公安机关调查,高岩几年前丢失过驾驶证,本案中行驶证系伪造,该车货物丢失。岚山区某货运配载公司将王某告上法庭,认为由于王某提供虚假信息同原告签订运输合同,被告王某应赔偿原告损失。因举证期内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对货主日照市某木业公司进行了赔偿,原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宣判后,岚山区某货运配载公司提出上诉,并在二审期间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对货主某木材公司赔偿货物损失132 501.6元。二审法院认为,王某受委托时未谨慎审查,在该委托事项中存在过错,应对货物丢失承担法律责任。岚山区某货运配载公司在签订运输合同时未谨慎审查承运人“高岩”、受托人王某的身份情况,对货物丢失造成的损失也应承担法律责任。据此,二审判决王某支付岚山区某货运配载公司66250.8元。
  法官提醒:在接受他人委托前,应谨慎审查委托人的身份及委托事项,并且应当知道接受他人委托事项将带来的法律后果。本案中的王某甚至都不知道两个委托人的真实姓名、家庭住址等信息,在不了解委托人真实身份和真实意图的前提下就贸然接受委托,没想到却因代签合同被人利用,为此付出了沉重代价。同时,货运公司也应在签订合同前对承运人的身份以及证件是否真实等进行审查,避免盲目签订合同引发日后的纠纷。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网友为此稿件打分的平均分是: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