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帮他租车,他却让我成被告”
一大学生称因替人租电动车欠下近万元租金,被车主告上法庭
2017年04月0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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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家店铺外摆放着不少用来租赁的电动车。 本报记者 化玉军 摄
  小靳收到的法院传票。
     本报4月6日讯(记者 化玉军) 近日,山东外国语职业学院的小靳收到一张法院传票,大学城一家电动车租赁店起诉她和另外一人须赔偿电动车超期租金9600元,这让她错愕不已。她说,两年前在一家饭店兼职时,确实曾帮店长租了一辆电动车,期限一个月,没想到店长竟一直没还。当她联系到这名店长时,对方却表示,并没有租过电动车。
店长让帮忙租车
她爽快地答应了

  4月5日,记者见到了在山外读大三的学生小靳,收到传票十几天以来,她一直为这件事担心。小靳告诉记者,大一暑假时,她在大学城一家面馆兼职近两个月,在快要开学时,店长王某让她帮忙租一辆电动车。“当时他说他的电动车快没电了,问我在哪里可以租到电动车,还说得看店走不开,让我帮忙租一辆。”小靳说,当时她爽快地答应了。
  因为曾经在新合村的一家电动车租赁店租过电动车,于是她赶到这家店铺询问租借电动车需要什么证件,对方称需要身份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她又赶回兼职的面馆找王某要了身份证。因为新旧程度不同的车租金不一样,小靳在咨询后还特意询问王某要租什么样的车,“他告诉我租130元一个月的,租一个月。”
  在小靳提供的《电动自行车租赁合同》照片上,记者看到,上面的甲方为电动车所有人,乙方为电动车租借人王某。合同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规定,其中特别提到,到期时如果乙方既不续交租金也不归还车辆(含因车辆丢失未在合同截止日之前赔偿的)超出日期以每日60元收取租金。
  小靳告诉记者,协议上的乙方王某的签名及电话,是她签写的。因为不是本人亲自去租车,需要在后面的“乙方担保人或共同租借人”签字,她当时也并没有多想,就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并留下电话。“当时我骑过去后,他打电话给他对象,让他对象把车骑走了。”小靳说。
租借人称并未租车
并表示不认识小靳

  让小靳没想到的是,时隔一年半多,自己竟然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和民事起诉状。记者在小靳提供的民事起诉状上看到,原告是电动车租赁店老板,被告是王某和小靳。诉讼请求处写着,判令被告支付电动车超期之后截止到2016年9月24日的租金为9600元(按一年360天算,旺季60天,每天60元,淡季300天,每天20元算)。事实与理由处写着,“合同到期至今被告既不归还电动车,也不续交租金。原告和被告多次协商无果。”传票上的开庭时间为4月19日下午两点。
  小靳随后给王某打电话,问对方为何没还车,“他说他身份证丢了,没租过电动车,还说不认识我。”小靳说,之后再打电话,王某就不接了。而大学城这家面馆也已关门,王某不知去向。
  记者根据小靳提供的手机号打了过去,一名男子警惕地仔细询问了记者的身份后,称王某在半年前就把手机号借给他用了。记者询问他能否联系到王某时,他说联系不上。
律师建议找证人
证明租借人确实租车

  电动车租赁店老板告诉记者,租车合同他们只签订一份,保存在店里,等租借人还车后,把合同还给租借人销毁。他们允许租借人超期三个月不还车,并在三个月后打电话给租借人,之后每三个月打一次电话。“我给他们俩都打电话了,但是都没接。”不过小靳称,自己一直没有换过号,并未接到过电话。
  租赁店老板说:“打官司打的是证据,她应该就是帮王某借的车,我也很同情她,但我得维护我自己的利益。”他还介绍,他有三四百辆电动车,像这种借车不还的现象并不少,对于长期不还车的租借人,他也只好提起诉讼。
  日照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梁作升说,虽然小靳是拿着王某的身份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去办理的租车,但合同是小靳签的,“乙方担保人或共同租借人”处,小靳也签了自己的名字,所以这起诉讼对小靳很不利。“如果她能够找到证人证明确实是王某租的车就好了。”同时他提醒,像这种帮人签订协议、合同的事情,一定要慎重,能让当事人自己签就不要代签。“很多学生没有社会经验,轻易相信,往往容易上当受骗。”
  小靳告诉记者,因为家境并不太好,所以她在大一时就兼职打工赚生活费,没想到自己的一番好心,收获的竟是法院的传票。“我帮他租车,他却让我成了被告,9600块钱太多了,我真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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