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收费两种定价
不开发票有权拒付
2017年04月07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本报泰安4月6日讯(记者 侯海燕) 3月30日,泰安市物价局联合市公安局下发《泰安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全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进行规范。按照要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停车场经营者不按规定开具发票或违反规定收取停车费的,停车者有权拒付。
  根据要求,依法提供车辆停放服务并实施收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适用本办法。
  办法明确指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其中,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车辆停放服务(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车辆停放服务(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停车服务收费将按照车型计费,分为小型机动车、中型机动车、大型机动车、摩托车、非机动车。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分别采用计时、计次和包月包年等形式计费,其中,包月、包年停车服务的计费,在不超过同类车型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由双方合同约定具体标准。
  对于六类车辆,办法要求将不收停车费用。包括进出停车场即停即走或停车时间不超过15分钟(含15分钟)的车辆;军车,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停放的专用机动车辆;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的停车场,在工作时间内前来办理事务的社会车辆;沿街建筑规划用地红线以内,经批准设置的临街停车场,业主本人的车辆,以及其它依法应当免费的车辆。
  按照要求,学校等设立的内部停车场及体育场馆、会展场馆等配套停车场,原则上不得收费,因特殊原因确需收费的,须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此外,对于停车服务收费按照要求应当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专用票据,停车场经营者不按规定开具发票或违反规定收取停车费的,停车者有权拒付。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3月31日。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网友为此稿件打分的平均分是: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