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广东增城农妇潘金莲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我不是潘金莲》与同名小说作者刘震云等一同告上法院,要求他们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4月19日,此案在北京朝阳区法院宣判。
2016年,由冯小刚导演、范冰冰领衔主演的电影《我不是潘金莲》获得巨大成功。只是没想到,《我不是潘金莲》引发了全国潘氏宗亲会的不满,认为该影片有损潘氏名誉。来自广东增城市的癌症患者潘金莲,更是将冯小刚、刘震云、范冰冰等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恢复名誉。
3月21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了此案。冯小刚、刘震云等均未现身,只委托了律师参与庭审。潘金莲则因身体原因没有到庭。
潘金莲在起诉状中要求冯小刚等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冯小刚、刘震云等人的代理人则认为,该电影中的潘金莲是指历史小说中的潘金莲,而非原告广东增城的潘金莲。被告方认为电影并未构成对原告名誉侵权,不同意庭外调解。
19日晚,编剧宋方金晒出判决文件,并评论道:“潘金莲告《我不是潘金莲》的闹剧终于结束了。文艺环境越来越狭窄艰难,希望不再发生这样挑战创作常识的闹剧。对号入座,庸人自扰。”“本案中的原告潘金莲仅是与上述作品中的人物形象同名,与小说《我不是潘金莲》及同名电影、预告片并无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起诉条件”、“驳回原告潘金莲的起诉”。(宗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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