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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4月25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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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专题·第一期
陈旭峰律师,法学硕士,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十几年。擅长办理行政诉讼,土地征收,征用以及民商合同、建筑房地产、金融等法律事务。先后担任《齐鲁晚报》律师团首席律师、山东卫视《道德与法制》特邀顾问、山东广播电台《有理走天下》案件评析律师。2007年被共青团济南市委、济南司法局,济南青年联合会,济南市律师协会评选为第三届“泉城十佳(优秀)青年律师”。
咨询热线:13361013118
以进京上访“要挟”政府索取高额补偿款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百姓进行上访过程中触犯敲诈勒索罪的情况屡见不鲜,通过维权、上访等救济途径行使权利时,如果行为人采用了要挟、威胁等过激手段或不正当方式试图进行权利救济,是否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今天陈律师为大家解答疑问。
在陈律师以往代理的案件中,因拆迁引发上访的情况不在少数,长期上访耗费大量精力财力,往往却得不到有效的结果,上访的维权途径实在不是李律师提倡之举。纵观以往的案件,可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主要情况有:
(1)在缺乏合理的经济利益诉求的前提下,以上访相要挟进行索要财物。
(2)以虚构的借口要挟,强行索要财物的行为。
(3)上访诉求得到解决后,仍以不合理的诉求继续上访,并以上访相要挟。
综上可知,当上访人缺乏合理的经济利益诉求的情况下,以上访要挟索要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但值得注意的是,当上访人的经济利益诉求建立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为维护自己的利益,或是为了取得合理补偿款,以上访或举报相要挟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信访途径在某种意义上讲是一个可以解决问题的途径,但却不是最有效的途径。陈律师建议广大维权者通过法律途径,咨询专业人士从自己的案件中找出违法点,才是当前最积极有效的维权方式。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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