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商标权成侵权重灾区
3年来黄岛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348件
2017年04月2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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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工作人员在宣传保护知识产权法律常识。
   本报记者 潘旭业 本报通讯员 丁德振
  24日,黄岛区法院发布3年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2014年至2016年,黄岛区法院共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348件,数量逐年增多。著作权纠纷、商标权纠纷成为侵权“重灾区”,分别为252件和80件。著作权纠纷案件类型较多,其中著作权合同纠纷43件,著作权侵权纠纷91件,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97件,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21件。商标权纠纷案件类型较集中,其中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1件,侵害商标权纠纷79件。
“北方佳人”状告“北方佳茗”被驳回
  原告山东盛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系“北方佳人”注册商标持有人,该商标由“北方佳人”四个汉字组成。2015年8月份,原告调查人员发现被告青岛美瑞春茶业有限公司在网上大肆宣传原告专利产品白毫乌龙的加工工艺并出售一种容易导致客户与原告“北方佳人”茶混淆的“北方佳茗”茶,原告认为被告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索赔2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北方佳人”注册商标的持有人,该文字商标由“北方佳人”四个汉字组成;被告使用的“北方佳茗”商标系“图形+文字”的组合商标,该商标的上部为一个类似于中文“茶”字的白色的抽象的莲花,下部为“北方佳茗”四个汉字。两个商标的整体外观、读音以及含义均差别较大,因此法院认定被告使用的“北方佳茗”组合商标与原告“北方佳人”注册商标差异明显,二者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超市卖的奔狼图形衣服原来不是“七匹狼”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是多个注册商标的所有人。2014年11月,原告发现被告黄岛区某超市未经许可在经营场所内大量销售带有奔狼图形和“SEPTWOLVES”字母标识等多个商标的腰带,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侵权;且被告不能证明其进货来源也未能够证明其对该销售行为尽到谨慎审查的义务。鉴于原告的商标价值、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手段、规模、情节以及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

世贸海悦大酒店销售假冒名牌被判赔20万
  路易威登马利蒂系国际知名品牌,为“LOUIS VUITTON”“LV”等系列注册商标持有人。2013年11月初,原告发现被告青岛世贸海悦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在其酒店一楼前台左侧“BMW Lifestyle”商店内向酒店的旅客和其他消费者大量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拉杆箱、钱包、肩背包、男鞋、裤子等商品。原告认为被告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原告依不同商标商品起诉了十起案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侵权产品的发票由被告世贸海悦大酒店出具,可推定其为涉案侵权产品的销售者;结合涉案产品的整个购买过程,足以使消费者认定“BMW Lifestyle”商店系被告世贸海悦大酒店内部经营的商场,系被告世贸海悦大酒店出售了侵权产品,故世贸海悦大酒店应当担责。判令被告青岛世贸海悦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
商场里销售《熊出没》形象商品被判赔1.2万
  《熊出没》动漫影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以职务作品著作权人身份依法对美术作品“熊大”“熊二”等动漫形象享有著作权。2015年3月,原告在市场调查时发现,被告经营的商场内有未经原告授权使用的“熊出没”系列动漫形象的商品在销售。原告认为被告的销售行为侵犯了著作权,同时也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熊二”卡通形象体现了一定艺术美感,具有独创性,原告为《熊出没》、《熊出没之环球大冒险》的制作机构,是上述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超市未经原告许可销售被控侵权商品,侵犯了原告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发行权。被告亦未举证证明其所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有合法来源,应当赔偿损失。法院判定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2万元。
冒用长生花生油品牌当礼盒被判刑
  2015年9月,被告人封某某与新都(青岛)电子有限公司协商,由封某某向新都(青岛)电子有限公司提供1035个粮油礼盒作为职工中秋节福利。封某某为降低成本牟利,伙同被告人朱某某生产假冒青岛长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花生油,并包装为1035个粮油礼盒销售给新都(青岛)电子有限公司。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封某某、朱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法院对被告人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对被告人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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