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五一起施行
建风险分级管控机制成法定责任
2017年04月2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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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机制
  《条例》对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法定责任。遏制重特大事故频发势头,对易发重特大事故的行业领域采取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推动安全生产关口前移。
  根据《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定期进行风险排查以及公告警示、动态管理的具体要求。同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治理方案和治理结果,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督办,督促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未按照规定建立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未按照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和治理结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企业实施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条例》明确了有关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有较强的经济补偿与社会管理功能。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减轻政府在事故发生后的救助负担,对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促进经济健康运行、保障社会安定,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矿山、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同时,为了更好地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功效,《条例》还要求保险公司发挥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提高保险服务质量。
未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可处罚主要负责人
  《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同时,明确了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以及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实际控制的其他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对生产经营单位教育培训、职业病防治和劳动防护、建设项目“三同时”、安全生产承诺公告、危险作业等都作出了规定,并设立了相应法律责任。
  如果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5月1日,《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正式实施,条例明确了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除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未按照规定落实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本报记者 张玉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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