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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4月2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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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专题·第三十三期
偷录的录音如何才能被法院认可
  在很多影视作品中,都有这样的场景:一方偷偷录下对方的谈话或者在别人家安装录音设备,将这些录音资料作为呈堂证据。那么现实中,这种偷录的录音可以作为打官司的证据吗?
  法律规定:
  录音是可以作为诉讼证据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八项证据的形式,其中,视听资料便是录音录像。因此,录音是可以作为打官司的证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若获取录音的手段不合法的,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律师说法:
  陈旭峰律师提醒:偷录的录音成为合法证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录音证据的取得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是自由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二是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
  同时,还应该符合三个限制条件:一是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二是不得采取暴力、胁迫、窃听等方式取得录音;三是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等。
  在司法实践中,以下两种情况可以区分:1.在于对方当面或者电话沟通的时候,偷录双方沟通的过程取得的录音资料,一般可以认定为合法取得的,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2.擅自将录音设备安装在他人的家里、工作场所,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认定为合法取得。

  陈旭峰律师,法学硕士,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十几年,擅长办理行政诉讼,土地征收,征用以及民商合同、建筑房地产、金融、等法律事务。先后担任《齐鲁晚报》律师团首席律师、山东卫视《道德与法制》特邀顾问、山东广播电台《有理走天下》案件评析律师。2007年被共青团济南市委、济南市司法局、济南市青年联合会、济南市律师协会评选为第三届“泉城十佳(优秀)青年律师”。
咨询热线:13361013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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