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5月9日讯(记者 马云云 通讯员 王继学) 在四年多时间里,济南一中学体育老师苏某某受贿44万元,同时还向他人行贿。日前,济南市历下区法院对这起中学教师受贿、行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苏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5月9日,本案一审判决正式生效。
济南历下法院经审理查明,济南某中学体育教师苏某某,兼任男子篮球主教练及体育特长生招生测试评委。在担任该校男篮主教练期间,利用负责男子篮球队队员比赛,办理国家运动员一、二等级资格证书的职务便利,在2010年7月份至2014年底四年多的时间内,多次收受学生家长及中间人给予的贿赂,受贿范围涉及山东、山西、新疆三省区,共为11名学生违规办理了国家一级或者二级运动员证,受贿金额最多的一次达12万元,共计受贿44万元。
不仅收钱,苏某某还行贿。学生家长吴某为了让孩子被北京某高校录取找到了苏某某。受吴某的委托,苏某某以其妻子的名义办理了一张10万余元的银行卡,送给了北京某高校的一位体育主教练,请其在高水平运动员测试过程中给吴某之子予以照顾。
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某某系国有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苏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苏某某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苏某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查证属实,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苏某某是在侦查机关掌握其部分犯罪事实后,主动交代了大部分受贿的事实及行贿的事实,受贿系坦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苏某某在交代受贿事实时主动交代行贿的事实,行贿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对苏某某作出判决,苏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同时,苏某某非法所得4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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