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尾方雇主、司机和被追尾方,三方互索赔偿
一场追尾事故引发四个官司
2017年05月1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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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5月11日讯 (通讯员 安兆宝 张恩厚 记者 张焜)发生交通事故后,雇主对受伤雇员进行赔偿,但雇员因重大过失造成交通事故,而使雇主财产遭受损失的,雇员是否应对雇主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呢?青州一辆挂车在京港澳高速公路武汉段追尾一辆货车,导致挂车车主、司机与货车方三方互索赔偿,前后打了四个官司。11日,记者从青州法院了解到,其中雇主挂车车主与雇员司机之间的索赔案在青州审理,法院判令双方都承担一定责任。 
  家住青州的刘某是一名驾驶员,受雇于同市的王某,为其驾驶挂车运输货物。2013年4月的一天早上,刘某驾驶挂车沿京港澳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湖北武汉某路段时,追尾撞上一辆货车。两车均受损,刘某受伤住进了医院,王某为其垫付医疗费13000元。当地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4年8月,刘某以货车司机、汽运公司及承保的保险公司为被告,诉至武汉某区法院。当天,王某以上述三方为被告诉至同一法院,要求对方赔偿财产损失。而货车方也以王某、刘某及承保挂车保险的保险公司为被告诉至该院。法院分别做出了判决,各方都获得了一定赔偿。 
  刘某与王某分别获赔后,又就未获赔偿的损失及挂车停运损失等进行协商。2015年5月,刘某以王某及承保挂车保险的保险公司为被告诉至青州法院,于是便开始了第四场官司。 
  刘某称,他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仍有未获赔偿的部分,他虽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但事故系其为王某从事运输活动中发生的,该损失应由王某承担,并有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王某则提出反诉称,刘某因该交通事故也造成其挂车受损,包括车辆损失、赔偿另肇事车辆第三者车损险损失、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营运损失等共计18万余元,按照前案刘某的责任划分,其应承担70%赔偿责任。   
  青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系王某雇佣的司机,雇员刘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应由雇主王某承担赔偿责任,但刘某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应认定其存在重大过失,故可减轻王某的赔偿责任。综合案情,王某对刘某未获赔的损失宜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其为刘某垫付的医疗费应一并扣除。 
  由于王某在保险公司为司机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因此应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对刘某进行赔偿,剩余部分再由王某予以赔偿。对于王某的反诉请求,刘某作为被雇佣的司机,在从事运输活动中负有安全驾驶的义务,刘某没有尽到此项义务而造成王某的损失,应负相应的赔偿义务,综合案情,刘某对王某的损失亦以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为宜。
  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刘某10万元;王某赔偿刘某未获赔部分70%的份额,扣除垫付医疗费后,王某应赔偿刘某17万余元;刘某赔偿王某车辆损失中30%的份额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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