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完善生育并发症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待遇
26类生育并发症,可以报销了
2017年05月1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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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5月11日讯(记者 张永斌) 5月11日,日照市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生育并发症医疗保障待遇新闻发布会召开,日照市人社局就生育并发症医疗费报销等相关热点问题向社会进行了发布。据悉,生育并发症由8类增加为26类,报销政策也进一步完善。
  国家二胎生育政策调整放开后,二胎生育人员增多且平均生育年龄偏大,生育并发症的人数及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用也随之大幅增长。根据国家关于医疗生育保险合并实施的精神,结合周边市地做法和日照市实际工作情况,日照市对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生育并发症医疗费有关报销政策,进行了统一完善。
  经过医疗专家的多次论证,将生育过程出现的并发症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为便于经办操作,由原来的8类增加为26类。具体并发症为: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妊娠期糖尿病、妊娠剧吐、胎儿窘迫、死胎、前置胎盘、胎盘早剥、胎膜早破、羊水过多、羊水过少、先兆流产、先兆早产、妊娠期急性脂肪肝、母婴血型不合、产后出血、羊水栓塞、子宫破裂、宫颈裂伤、子宫内翻、产科弥散性血管内凝血(DIC)、羊膜腔内感染、产褥感染、晚期产后出血、产褥期抑郁症、产后尿潴留。
  为减轻高额生育并发症参保人员负担,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对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达到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职工8000元,居民12000元,其中农村贫困人口6000元)以上的,纳入日照市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分别由职工或居民大病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本着政策调整前后有序衔接、受益人群顺利过渡的原则,对参保人员2016年度发生的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用,仍然执行原政策规定。同时,为解决好2016年度个别参保人员因生育并发症医疗费过高、个人负担较重的问题,将其纳入日照市2016年度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对合规医疗费用达到2016年度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职工8000元,居民12000元,其中农村贫困人口6000元)以上的,分别由职工或居民大病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并规定于2017年7月31日前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逾期个人不申报的,社会保险机构不再受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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