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聊城5月22日讯(记者 李怀磊 通讯员 潘辉) 张某是名装卸工,卸货过程中不慎将手指砸成骨折,究竟该由谁来担责?近日,东昌府区法院依法审理了该案,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驳回了张某的请求。
今年1月5日,陈某购买刘某的石材运到目的地聊城某石材市场,由该市场装卸工张某等3人卸货,张某等人自备劳保手套及其他装卸工具,由购买石材的货主被告陈某按平方数支付装卸费用,当卸完陈某的最后两小块石材,张某还未起身时,打车门准备在给另一石材货主卸货时,一块大石材从五轮车上滑落下来,将张某的手砸伤。
事故发生后张某在聊城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天,诊断为左中指开放性骨折,左手背皮肤撕裂伤,左中指肌腱损伤,支出医疗费3119.77元,后申请评定伤残程度、出院后的误工、护理时间及级别,某司法鉴定所做出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张某意外伤害致“左手中指骨折内固定术后”属九级伤残;出院后的误工时间为自出院后至评残之日前一天,出院后护理时间为2个月,护理级别为三级。事发后张某找二被告赔偿无果,张某将诉至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东昌府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某自备手套及装卸工具,为市场装卸工,为谁卸货由该市场的购买方,即货主按装卸的平方数支付装卸费用。该案张某等三人在给陈某卸完后,准备在给其他货主卸货打车门时,一块大石材从车上滑落下来,将手砸伤,由被告陈某按所卸平方数一次性支付张某装卸费用。原告与被告刘某,既非雇佣关系,也非劳务关系。张某为陈某卸货,卸货过程中的风险责任应由原告自己承担,双方既非雇佣关系,也非劳务关系,系一种劳务承揽关系。其受伤害完全是由自己不慎造成,应自行承担责任,与二被告无关,原告诉求二被告赔偿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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