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砚海同志:本公司与您(证件号码:37230119751010541X)所签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12年10月25日至2017年5月25日;□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工作岗位为:业务经理,在本公司工作年限共计4年7个月),现因考核业绩不达标(原因),依据相关法律于2017年5月25日与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特此证明。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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