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摔下楼学校赔了17万
2017年06月0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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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6月7日讯(记者 宋祖锋 通讯员 李雅妮 李阿欣) 五年级小学生踩着课桌往自己座位上跳,结果摔下四楼造成八级伤残。法院认为学校对学生安全教育不够、安全保护措施不到位,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判决赔偿学生17万元。  
  平度市某小学一名五年级学生应某回到位于四楼的教室时,因座位外有其他同学阻挡,便想从后面课桌上跳回座位,结果踩到桌子边没站稳,不慎从四楼无护栏的窗户摔出,所幸在坠落过程中被楼下树木接挡,未造成生命危险。应某身体多处骨折,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后该学生将学校诉至法院。
  日前,平度市法院少年审判庭审结该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法院认为,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对在校学生负有安全管理、教育职责。学校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不够,学校设施安全保护措施不到位,导致学生受伤,学生受伤后,学校及时采取了相应救助措施,但仍对学生的损害负有过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学生应某违反纪律踩着课桌回其座位致其摔伤,自己有较大主观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根据实际情况及双方过错程度,法院判决学校承担主要责任,学生承担次要责任,学校赔偿学生17万余元。
  法官提醒,小学生的年龄大多数在十二周岁以下,因其心智发育不够成熟,对事物的认识、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及对身体的自我掌控能力均较差,故要求学校和教师对该群体的学生要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有义务制止他们明显的危险行为,如在危险的地方玩耍、以危险的方式游戏、以危险的手段玩笑等。学校作为在校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教学活动的设施设备及管理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学生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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