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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6月1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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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专题·第七期
  陈旭峰律师,法学硕士,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十几年。擅长办理行政诉讼,土地征收,征用以及民商合同、建筑房地产、金融等法律事务。先后担任《齐鲁晚报》律师团首席律师、山东卫视《道德与法制》特邀顾问、山东广播电台《有理走天下》案件评析律师。2007年被共青团济南市委、济南司法局,济南青年联合会,济南市律师协会评选为第三届“泉城十佳(优秀)青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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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绍:2014年被告某县人民政府决定实施某县招待所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张某的房屋在此次房屋征收范围之内。同年8月11日被告某县人民政府公布了《某县招待所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在征收通告不久后,某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采取了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了兰州西部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等三家房屋评估机构,因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张某与被告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某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张某收到后不服,向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在诉讼过程中,某县人民政府辩称,其是通过和被拆迁户代表抽签选定了评估机构,对片区内所有房屋及附属物进行了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进行了公示,并向张某送达了分户评估报告。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同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满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但是本案中,被告仅仅陈述了评估机构对原告房屋进行了评估,但截止庭审结束时未提交评估机构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以及向原告送达分户评估报告或公示的证据。因此,判决撤销被告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典型意义:陈律师认为,根据2004年3月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要建设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法治政府。诚实守信,是依法行政、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之一,本案所涉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便是典型的行政机关未严格依照诚实守信等原则依法行政,律师经过诉讼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诚实守信,具有典型意义。
张某诉某县人民政府不服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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