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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6月2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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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专题·第九期
  陈旭峰律师,法学硕士,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十几年。擅长办理行政诉讼,土地征收,征用以及民商合同、建筑房地产、金融等法律事务。先后担任《齐鲁晚报》律师团首席律师、山东卫视《道德与法制》特邀顾问、山东广播电台《有理走天下》案件评析律师。2007年被共青团济南市委、济南司法局,济南青年联合会,济南市律师协会评选为第三届“泉城十佳(优秀)青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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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答复意见是否可诉?
  案例:魏某原系某镇(当时称公社)工农服务站采沙队职工,1977年3月,为解决工农服务站采沙队与当地村民的采沙纠纷,某县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将包括魏某在内的十名采沙队职工一同调入某县搬运公司。2008年魏某达到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但退休时,其原在采沙队8年工作时间未计入工龄。此后,原告多次向相关部门请求和上访。2013年7月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魏某信访事项作出答复,认为2008年魏某退休时,原在工农服务站采沙队工作8年未计算工龄,有相关政策依据,并无不当。魏某收到答复后,对答复不满,具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答复。
  陈律师解读:信访答复不是行政法上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能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本案中的信访答复不具备这一特征。行政机关信访答复的作出是基于申诉人的申诉,信访答复也是对申诉咨询内容作了明确的说明,是告知行为,不能引起申诉人权利、义务的变更和灭失。因此,本案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魏某信访事项的信访答复是不可诉的行政行为。
  2005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作出答复((2005)行立他字第4号),意见如下:
  一、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督促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此,信访答复不可诉也是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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