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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7月0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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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专题·第四十期
未迁户口的“嫁出女”是否具有原村村民资格
  案情:何某系某村村民,成年后出嫁,但一直未将户口迁出。后该村发放福利,对于何某是否还具有原村村民资格,村民产生分歧。
  分歧:对于何某是否具原村村民资格,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何某不具有该村村民资格。何某仅仅是户籍登记在该村,但不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实质标准,不应视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二种观点认为,何某户口未迁出,具有该村村民资格。
  分析:李律师同意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主要是基于“人合”形式而成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其次,从现有的法律规定看,户口是国家确认一个人身份的有效法律依据,只要合法地居住在本村组且属农业户口即为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仅对于那些未经合法程序和原因取得的户口,虽然其户口在村组里,但可不认定其享有本村组村民的资格。何某是该村土生土长的村民,户口从未迁出该村,一直合法地居住在该村,应当认定为其享有该村村民的资格。
  最后,《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常住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二)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
  综上,何某应当具有村民资格。

  李岫岩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代理了省内数百起行政案件。李岫岩律师在经济纠纷方面也多有建树,尤其金融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挽回巨大经济损失,李律师以其女性的感性,法律人的理性思维在处理纠纷方面尤其有独到之处,李岫岩律师是山东电视台,齐鲁电视台特邀嘉宾解读律师,山东法制报解读律师,生活日报解读律师,新晨报特邀律师。其代理案件多次入选国家部委督办案,省高院评选的十大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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