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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7月1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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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专题·第十一期
  陈旭峰律师,法学硕士,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十几年。擅长办理行政诉讼,土地征收,征用以及民商合同、建筑房地产、金融等法律事务。先后担任《齐鲁晚报》律师团首席律师、山东卫视《道德与法制》特邀顾问、山东广播电台《有理走天下》案件评析律师。2007年被共青团济南市委、济南司法局,济南青年联合会,济南市律师协会评选为第三届“泉城十佳(优秀)青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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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诉称:其于2011年6月1日通过政府公众网络系统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及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故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的行为违法。
  被告辩称:原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通过的是政府公众网络系统,即省政府政务外网,而非被告的内部局域网。按规定,被告将政府“政府信息网上依申请公开系统”的后台办理设置在厅内网。由于被告的厅内网与互联网、省外网物理隔离,因此被告工作人员未能立即发现原告在人民政府公众网络系统中提交的申请,致使被告未能及时受理申请。因原告在政府公众网络系统递交的申请未能被及时发现并被受理应视为不可抗力和客观原因造成,不应计算在答复期限内,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4日行政判决:确认被告未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对原告李某2011年6月1日申请其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答复违法。
裁判理由
  陈律师解读: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本案原告于2011年6月1日通过人民政府公众网络系统向被告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公众网络系统生成了相应的电子申请编号,并向原告手机发送了申请提交成功的短信。被告确认收到上述申请并认可原告是基于生活生产需要获取上述信息,却于2011年8月4日才向原告作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已超过了上述规定的答复期限。由于政府“政府信息网上依申请公开系统”作为政府信息申请公开平台所应当具有的整合性与权威性,如未作例外说明,则从该平台上递交成功的申请应视为相关行政机关已收到原告通过互联网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至于外网与内网、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对于该申请的流转,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事务,不能成为行政机关延期处理的理由。该网络系统确认申请提交成功的日期应当视为被告收到申请之日,被告逾期作出答复的,应当确认为违法。
内部处理流程不能成为行政机关延期处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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