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健全特困人员供养问题,近日,枣庄市政府出台《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且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可申报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待遇。
本报记者 韩微
无自理能力
特困人员可享集中供养
《意见》提出,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可继续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为他们提供了良好的教育保障。
同时,记者也了解到,按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老年人能力评估》等有关标准,运用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能力等6项指标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经自理能力评估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评定为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对于需要集中供养的,由各区(市)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由供养服务机构统一提供食宿、衣物、零用钱、基本照料、疾病治疗及护理服务等;分散供养人员通过社会化发放的方式,领取基本生活标准部分救助金,供养服务机构无特殊理由不得拒收。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安排到其他养老服务机构供养;未满16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特困人员、相关服务机构、区(市)民政部门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三方签订集中供养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特困人员可享
全额资助城乡居民医保
为适应特困人员多为鳏寡孤独人员的现实,《意见》中明确表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
同时,记者了解到,在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上,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有条件的区(市)应依托专业医疗机构对患有精神疾病的特困人员进行集中治疗。 而特困人员死亡后,享受政府基本殡葬减免待遇,包括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存放等4项基本服务。其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
对在学前教育阶段就读普惠性幼儿园和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不过,在做好特困人员享受“好政策”的同时,《意见》也特别指出,各项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
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