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办坏事”莫成情与法的罗生门
2017年07月3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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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斯涵涵

  一外卖小哥推着没电的电动车夜行,过路越野车司机主动相助,用绳子牵引电动车前行。不料致外卖小哥摔伤,左手肘骨裂。住院的外卖小哥多次给越野车司机发去短信,要求对方支付医药费。(7月30日《武汉晚报》)
  外卖小哥的赔付要求迅速点燃公众情绪。不少人站在助人者的立场,对伤者大加抨击,认为这是现代版“农夫与蛇”,损伤了助人为乐的善意。
  然而,外卖小哥受伤骨折住院是铁的事实,索赔也是其正当的法律权利。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施惠人未履行附随的保护、注意义务,其施惠行为可能转化为侵权行为,并不因“好意”、“无偿”而免除责任。
  作为一名司机,在考取驾照时就应该明白,用机动车牵引非机动车是交通规则明令禁止的危险行为。该越野车司机心怀侥幸,不仅冒险前行,连下坡路段都不顾及,导致骑在电动车上的外卖小哥从电动车上摔了下来,受伤严重。其确实是未履行附随的保护、注意义务,那么依法承担自己的法律责任理所当然,
  而另一方面,法律在责任认定上,也不会无原则地向伤者“倾斜”。外卖小哥以家里条件不好、自己无法工作没有收入为由,要求对方能够承担全部治疗费用,家人还提出了精神损失费等费用,这就有些过分了。作为一个成年人,他应该明白拖车而行是极可能发生危险的不当行为,因此自己也应承担部分责任。而他的无理要求,法律是不会支持的。
  说白了,人们没有必要给这起事故贴太多的道德标签。这件事只不过警示人们,助人为乐的事情当然要去做,但是在做的同时也应该尽好应尽的义务。与其愤慨于情与法的冲突,不如从事实出发,多一点就事论事的态度。总之,莫让“好心办坏事”成了情与法的罗生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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