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不得对“僵尸企业”等四类企业实施债转股
2017年08月0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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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的行为,推动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健康有序开展,8月7日,银监会印发《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提出,不得对“僵尸企业”等四类企业实施债转股,即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失信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
  《办法》提出,实施机构主要从事债转股及其相关配套支持业务。经银监会批准,实施机构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以债转股为目的收购银行对企业的债权;将债权转为股权并对股权进行管理,对于未能转股的债权进行重组、转让、处置等必要管理;依法依规面向合格社会投资者募集资金用于实施债转股;发行金融债券,专项用于债转股;通过债券回购、同业拆借、同业借款等方式融入资金;对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进行必要的投资管理。
        (傅苏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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