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8月8日讯(记者 巩悦悦) 8日,淄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示了5起违法犯罪典型案件,全市有5名企业责任人被依法终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王庆荣组织用工业用氢氧化钠、浓硫酸、配方复合肥等非食品原料大量生产有毒有害冻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冻粉约15吨,涉案金额50余万元。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张雪芹参与生产有毒、有害冻粉的部分流程,帮助推销有毒有害冻粉和收账。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李萍负责生产有毒有害冻粉过程中添加配方复合肥。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王发文受雇于王庆荣用工业用氢氧化钠浸泡、浓硫酸中和海藻,用以生产冻粉。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吕红军大量生产添加有盐酸苯乙双胍、格列本脲的养胰复活素、苦瓜胰宝胶囊,并通过快递方式销售,销售金额为132208元。桓台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7万元。
据了解,工业用氢氧化钠不允许用于食品生产,误服可造成消化道灼伤、绞痛。而浓硫酸是一种具有高腐蚀性的强矿物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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