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师宣扬法轮功获刑3年
2017年08月1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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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8月17日讯(记者 张帅) 日前,长清区人民检察院依据新司法解释查办了一起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涉案教师被及时处理。
  今年4月,长清区某学校教师吴某某因宣扬法轮功被当地警方立案侦查,5月31日,该案被移送至长清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受理此案后,办案人员经调阅案件和多方调查掌握了吴某某的违法犯罪事实。
  “经审查认定,被告人吴某某在任教师期间,多次在课堂上向学生宣扬法轮功邪教,警方随后在其住所内查获了大量涉及法轮功的书籍、手册、光盘等邪教宣传品,共计413件。”办案检察官介绍说,吴某某接触法轮功已有多年,2013年7月,他曾因在某大学散发法轮功宣传单被行政拘留10天,其住所内被查获的法轮功宣传品都是其本人从境外网站下载制作的。
  办案检察官认为,是否构成犯罪、能否给予刑事制裁,是该案审查的核心和关键。在新司法解释中,虽然没有条款能直接认定吴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但根据该解释中的兜底性条款可归为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按照举轻以明重的原则,其行为对在校学生危害较大,情节恶劣,应认定为犯罪。同时,因涉及在学校或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向未成年人宣扬邪教,吴某某将面临从重处罚。
  “作为有着20年教龄的教师,吴某某利用工作之便宣扬法轮功邪教,严重危害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其虽然多次写过‘悔过书’,但在庭审时均予以否认,并非真心悔过,有再犯新罪的社会危险性。”近日,经长清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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