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去救朋友却不慎将朋友撞死
过失致人死亡,男子获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7年08月2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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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聊城8月22日讯(记者 李怀磊 通讯员 潘辉 韩磊) 95后的张小平(化名)是个乐于助人的青年,却不想自己好心的一个行为却将朋友致于死命。近日,东昌府区法院依法审理了该案。 
  4月4日晚上9点多,在聊城市经济开发区北城街道办事处某鱼馆附近,刘某某酒后驾驶一辆黑色轿车,在倒车过程中,与停在旁边的段某某的黑色轿车发生刮擦。段某某拦在车前,其多名朋友也来到现场。刘某某由于恐慌,便不顾被害人段某某的安危驾车向前行驶,将段某某顶在车盖上狂奔,行至某村路段时,通过猛然加速、减速的方式将被害人段某某甩至车下。 
  而此刻当张小平知道自己的朋友段某某被刘某某顶在车上狂奔后,随即驾驶自己的越野车向北追赶,营救段某某。由于天黑,行驶速度过快,被告人张小平未能提前发现已经被甩坐在路中间偏东的段某某,刹车不及,车辆右前侧撞击了被害人段某某,致其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另查明,事后,被告人张小平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共计260000元并已过付,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东昌府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小平在营救被害人段某某的过程中,驾驶机动车辆行驶速度过快,采取措施不当,未能提前发现坐在路中间偏东的段某某,致段某某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据此,对被告人张小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做出以下判决:
  被告人张小平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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