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1年超限3次将进失信名单
36部门将对严重超限超载失信当事人在市场准入等方面联合惩戒
2017年08月24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本报8月23日讯(记者 梁莹莹 通讯员 毛春锋) 22日,记者从烟台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获悉,烟台将在全市范围内建立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名单报送工作机制,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予以界定,明确了应当列入失信当事人名单的10种情形,并公布了26项联合惩戒措施。
  这次联合惩戒是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并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交通运输部今年1月17日印发了《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应当列入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名单的10种情形。其中包括货运车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情节严重,被吊销经营许可等行为。
  对烟台市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烟台市运管处将按季度汇总,逐级上报至交通运输部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名单报送系统,最终由交通运输部将失信的企业、人员、车辆等名单抄送其余35家部门,对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据介绍,这些惩戒措施包含26项,涉及面广、影响力大,一是限制或禁止失信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包括依法严格道路运输市场准入、限制企业经营的审慎性参考、依法限制取得生产许可、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依法限制参与工程招投标等方面。二是对失信当事人加强日常监管,限制融资和消费。包括加强货车生产和改装监管、加强重点货源单位监管、在重要路段和节点加强对失信当事人的监管、从严审核企业债券发行、限制部分高消费行为等。三是限制失信当事人享受优惠政策、评优表彰和相关任职。依法依规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限制失信当事人成为海关认定企业、禁止参评文明单位、道德模范等措施。
10种情形可列入失信当事人名单
   1.货运车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
 2.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
 3.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的;
 4.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情节严重,被吊销经营许可的;
 5.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或者1年内被给予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6.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超限运输行政许可,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7.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驾驶人、源头单位、大件运输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8.因堵塞交通、强行冲卡、暴力抗法、破坏相关设施设备,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9.因违法超限超载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10.暴力抗法致人死亡或伤害的。
  上述各项中的“超过”“以上”包含本数。“1年”从初次领取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算起,可跨自然年度。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网友为此稿件打分的平均分是: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