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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8月2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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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专题·第四十五期
“限期拆除通知”是否是行政行为
  案情简介:
  今年4月21日,某市国土资源部门向韩某下达《限期拆除通知》,要求韩某拆除占地6.4亩的车间。涉案建筑物于今年5月5日被拆除。韩某认为其承包地属于农用地,无需办理审批手续,且有营业执照,于今年5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限期拆除通知》。
  某市国土资源部门辩称,其于2016年3月18日向韩某下达5139号处罚决定,责令韩某将非法占用的2903.6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所在村;限韩某15日内自行拆除在1097.8平方米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54532元;该国土资源部门于2016年10月9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5139号处罚决定第二项。人民法院作出203号行政裁定,准予执行该国土资源部门作出的5139号处罚决定第二项。韩某未履行裁定书义务。其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并非行政行为,系对韩某不履行法院裁定的督促行为,未侵害韩某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驳回韩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确认某市国土资源部门于4月21日向韩某下达的《限期拆除通知》违法。
  律师说法:
  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中要求原告拆除的建筑物面积明显超出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定中要求原告拆除的面积,因此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并非是对原告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督促,而是新的行政行为,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认定的事实缺乏有效证据,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准确,亦未履行相应程序,应当予以撤销。但涉案建筑物已经拆除,行政行为指向的标的已不存在,故应当确认违法。
  陈旭峰律师,法学硕士,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十几年,擅长办理行政诉讼,土地征收,征用以及民商合同、建筑房地产、金融、等法律事务。先后担任齐鲁晚报《今日淄博》律师团首席律师、山东卫视《道德与法制》特邀顾问、山东广播电台《有理走天下》案件评析律师。2007年被共青团济南市委、济南市司法局、济南市青年联合会、济南市律师协会评选为第三届“泉城十佳(优秀)青年律师”。
咨询热线:13361013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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