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可供水只够维持城区5个月
《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已施行,雨水、再生水、海水、建筑基坑水都要管起来
2017年09月0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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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威海9月4日讯(记者 林丹丹) 1日,威海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这是应对水资源贫乏日益严峻而出台的一部重要法规,本月起施行。
  《条例》共六十条,分总则、用水管理、节约用水措施、非常规水利用、激励和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七章,明确了农业、水利、经济和信息化、质监、工商等部门在节约用水工作中的职责分工,明确规定建设、城市绿化、洗浴、洗车等行业用水应做到降低消耗、合理利用再生水。
  《条例》面制定用水总量控制、用水计划管理、加价水费的征收和管理、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等用水管理措施,另一方面重视“开源”,专门规定了非常规水利用,将雨水、再生水、海水、建筑基坑水等非常规水纳入统一配置,规定了再生水利用设施、雨水收集设施配套建设、合理开发利用地热水、鼓励海水淡化等内容。《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应加大财政投入支持节约用水农业设施、小型水利设施建设。
  《条例》规定,非居民用水户用水实行计划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用水计划建议等下达年度用水计划。对用水量超过计划的部分,按照标准加收超价水费。但用水计划指标并非一成不变,《条例》规定,对出现“单位用水量高于用水定额标准的;使用国家和山东省明令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或者设备的”等六种情形的非居民用水户,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减其用水计划指标。
   《条例》规定了节约用水奖励制度:非居民用水户在节约用水、减少水资源消耗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公共供水单位供水损耗明显低于国家标准的;在非常规水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技术、工艺、设备、产品等有突出贡献的;在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对严重浪费水的行为予以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另外,《条例》也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未经批准擅自开采地热水、矿泉水等,应承担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节约用水职责的,《条例》规定了相应行政处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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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威海严重缺水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张吉军介绍,威海是严重缺水城市,人均占有水资源量573立方米,仅占全国人均占有量的1/4。2014年以来连续三年降水量明显偏少:2014年655.6毫米、2015年570.6毫米、2016年524.5毫米,均低于多年平均降水量770.6毫米。2015年12月启用外调水,但调水沿线城市均干旱缺水,外调水资源同样紧缺。
  为此,《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制定出台。
城区供水形势严峻
  8月4日至7日,威海普降暴雨,农业旱情全部解除,但仍然不容乐观:截至目前,全市累计平均降水量仅523.9毫米,比多年同期偏少9.5%。全市15座大中型水库总蓄水量为1.58亿立方米,比多年同期偏少13.5%。
  目前威海城区可供水总量仅5800万方,按日消耗35万方测算,若不调水,现有水量只能维持5个月,所以说城区供水形势依旧严峻。 
禁止擅自凿井
  2011年,威海出台《关于加强水资源集中管理的意见》,严格限制新增地下水用户。此次《条例》在《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为家庭生活等非经营性活动开凿水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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