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服务渠道种类及区别
2017年09月0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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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银企信息不对称及民间借贷隐秘性,如何识别广大民众是否参与民间借贷一直较难,现将正规的金融借贷机构和民间借贷、高利贷、社会非法集资这些组织做对比,让广大民众真正了解这些金融机构的区别,防止上当受骗。
  银行贷款是根据国家政策将资金放给需求的个人或企业,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具有不同的贷款类型。针对个人来说,目前主要有房屋抵押贷款、汽车消费贷款、个人小额信用贷、质押贷等贷款方式,利率根据不同客户的风险情况、资金状况、贷款期限、抵押品或信用等级实行差别利率,贷款期限分为一年以内(含一年)的短期贷款和一年以上的中长期贷款。例如,目前交行即将新推出一款大额现金类信用贷款产品“好现贷”,最高额度30万,支持6期、12期、24期还款,除不可用于购房、投资等监管明确规定的领域,其他用途不限,优质新客户、交行借记卡客户、交行信用卡客户均可申请办理。
  除以上外,需要广大民众特别注意的,一是民间借贷,是指除了金融机构贷款以外的发生在公民之间、公民与其他企业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新的规定将民间借贷利率分为三个区域,司法保护区(年利率不超过24%)、自然债务区(年利率24%到36%之间)、无效区(年利率超过36%)构成民间借贷利息的“两线三区”。二是非法集资,是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服务的企业或自然人,违法从事只有金融机构才能从事的吸收存款业务。面向不特定公众为对象吸收资金,具有广泛性、不确定性和公开性等特点,所吸收资金发放贷款是为了获取利益,违法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下面举例分析一下如何区分合法的民间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陈某因生产经营需要资金,为项目筹集资金,向亲戚宣称有高息理财产品,于2013年初到2014年5月份,以委托理财方式为诱饵吸收10名亲戚300万元资金的,以及向自己的亲戚朋友以及其他认识的人共借款200万元。一开始,陈某按约定向借款人还利息,但过一段时间后,借款人找不到陈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后陈某被抓获归案。
  最终法律解析如下:本案陈某借款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向亲戚吸收资金的,不认为是针对不特定公众,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虽然陈某具有约定给付高利息的行为,并且因无力还款逃走,但陈某的行为只是一种高利息民间借贷关系,不应以犯罪定罪处罚。因此,陈某的行为只能是一种民间借贷关系,其借款利率根据“两线三区”规定,年利率不超过24%受法律保护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利息;年利率24%-36%之间的,利息没给的可以不给了,利息已经给的要不回来了。年利率超过36%的,即便已经给付了,也可以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超过的部分。  (记者 张頔)

本期主持:交通银行山东省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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