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混吃混喝奖”必须依法追责
2017年09月1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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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淳艺
   
  9月10日,宝鸡一网友在微博发文称,位于宝鸡市居然之家世纪荟萃店内的懒家婆家装公司对未完成销售业绩的员工集中胸前举牌“混吃混喝奖”拍照,并勒令其他员工在朋友圈中转发照片。据称,这些未达到销售业绩的员工还要接受体罚,男的做两百个俯卧撑,女的做两百个深蹲。
  据该家装公司回应,公司近期聘请了第三方的营销人员对员工进行管理。管理老师对没完成任务的十名员工进行了上述处罚,目的是为了激励员工努力工作。但事实上,举牌“混吃混喝奖”拍照并转发朋友圈,这种侮辱性惩罚让员工很受伤,不仅起不到任何激励作用,还涉嫌违法。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近年来,一些企业频频爆出各种侮辱员工的奇葩惩罚,比如,让男员工剃光头、女员工刮眉毛,像小狗一样当街跪爬,吃活面包虫用白酒冲服,等等。对此,企业往往冠之以“企业文化”,宣称激励未完成业绩员工云云。然而,业绩考核只是企业的管理方式,不能附加以体罚、侮辱等惩罚措施。只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就应依法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即使未完成业绩,员工同样为企业提供了劳动,依法享有工资,岂是在“混吃混喝”?
  侮辱性惩罚折射出劳动者权益的孱弱。在就业难的背景下,一些企业管理者自恃为员工提供了饭碗,颐指气使,对于劳动者权益缺乏应有的尊重。而担心丢了工作,员工往往默默忍受,敢怒不敢言。在本案中,当事员工虽然觉得人格受到了侮辱,还是接受了举牌拍照的惩罚。此外,缺乏必要的追责,也是很重要的一个因素。以往类似事件爆出后引发舆论指责,涉事公司往往叫停惩罚了之,鲜有因此承担法律责任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企业无视劳动者权益的“底气”。
  劳动者虽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劳动者仍然属于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和人格尊严,这是一个基本常识。企业管理者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基于什么理由,都无权对员工肆意妄为地实施侮辱。要想企业懂得尊重劳动者权益,除了企业的自律外,更需要法律的他律,强化法治刚性,帮助企业树立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尽管家装公司老板第一时间让员工删除了朋友圈照片,并停止对员工的体罚,但对“混吃混喝奖”事件还是要依法追责,以儆效尤。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员工有权要求企业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对此,工会应主动介入,积极帮助员工维权。同时,《劳动法》第九十六条明确规定,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只有让侮辱员工的管理者付出沉痛代价,企业管理才能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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