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资格考试替考,两人获刑
枪手和被替考者各处罚金五千元
2017年09月1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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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泰安9月17日讯(记者 薛瑞 通讯员 贾丰元 朱中龚 王相辉) 近日,泰山区法院审结首例医师资格考试替考案件,以代替考试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于某某、吴某罚金5000元。这也是泰安审结的首例替考案件。
  被告人于某某系东平县某乡镇卫生院收款员,为取得国家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其要求在同一单位工作的吴某代替其考试。2016年9月24日,被告人吴某代替于某某在泰山职业技术学院考场参加了2016年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考试过程中被监考人员当场查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吴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明知的情况下,由吴某代替于某某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被告人于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被告人吴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同时鉴于二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均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据了解,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将组织考试作弊和代替考试等考试作弊行为入刑,在新增的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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