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办卡”透支8万元,最后还13万余元
当事人认为利息、滞纳金计算超过民间借贷利息,但中信银行有格式合同在先
2017年09月2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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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威海9月28日讯(记者 林丹丹) 近日,环翠法院审结一起中信银行威海分行与被告李淑(化名)的信用卡纠纷案。李淑在该行办理信用卡,开卡消费一直不清偿,原来信用卡是亲戚以李淑名义办理的,李淑了解后愿意还款。但对利息和滞纳金,李淑与银行未达成一致。
  2011年8月,以李淑名义在中信银行威海分行处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信用卡激活使用,李淑不定期还款。李淑说,2014年前她从来没收到银行短信或电话通知,她一直不知道有信用卡。2014年后,银行打电话让她还款,她才知道信用卡在自己名下。后来她确认是亲戚办卡、刷卡,并开始还款。李淑说,她愿意还款,不愿将亲戚移交公安机关,希望银行减免利息、滞纳金。
  从中信银行威海分行提交的信用卡余额构成表看,截至2016年11月5日,欠款本金86637.37元,逾期利息23978.66元,滞纳金22453.09元,共计133069.12元。
  李淑认为,最高法关于信用卡透支利息可否计算复利的批复函明确表明信用卡不应再计算复利。她认为双方是平等民事主体,应平等协商约定,中信银行威海分行诉请的滞纳金、利息计算数额惊人,超过民间借贷利息。
  中信银行威海分行认为,当时李淑签了《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包括:乙方(主卡申领人)非现金交易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款项的,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免息还款期最长不超50天,否则应支付全部透支款项自甲方(中信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到账日的透支利息,甲方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甲方由银行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还款到账日止,按月计收复利;滞纳金为每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收费为30元。
  环翠法院审理认为,涉案信用卡以李淑名义申领和使用,非李淑本人申领,但她得知后不仅未阻止反而不定期还款,属于默认行为,因此,原、被告信用卡合同关系成立。信用卡被透支后,李淑应及时清偿,她在诉讼中明确表明愿还款,故中信银行威海分行诉求的信用卡本金及利息、滞纳金正当,李淑要向中信银行清偿信用卡欠款本金86637.37元、利息23978.66元、滞纳金22453.09元,共计133069.12元(算至2016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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