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聊城10月25日讯(记者 谢晓丽 通讯员 蒋利强) 记者从聊城市工商局了解到,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聊城市工商局授权县级局核准市、市辖区连用的企业名称。
申请人申请市行政区划与市辖区名称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各市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查询、核准。申请人网上申请企业名称时,“拟登记机关”选择相应市辖区市场监管局,核准通过后到相应市辖区市场监管局领取加盖各市辖区市场监管局印章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全市新设立登记、名称变更登记时申请冠“聊城市”、“聊城”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的(含市外企业设名称中含有“聊城”字样的分支机构),由企业到所在地县级局申请名称查询。各县级局查询后通过综合业务系统上传市工商局,市工商局3日内作出是否核准决定,并通过综合业务系统反馈,各县级局根据市局决定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并加盖县级局印章。
本意见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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