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有问题,终身追究责任
《威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11月1日起施行
2017年10月2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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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威海10月25日讯(记者 林丹丹) 25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市法制办负责人介绍《威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相关情况,《规定》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四章六十条,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顺序依次成文,分为总则、决策程序、决策执行和监督以及附则。第一章规定市政府对关系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作出的决定,适用程序规定的要求。《规定》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主要包括制定事关全局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体制改革等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全市各类重要规划和计划,决定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资产处置,制定事关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教育、交通、医疗等事项的重大政策措施以及制定和调整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等。政府在进行重大行政决策时,遵循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决策程序细化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内容,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规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五个法定必经程序,并明确了各环节的具体要求。在公众参与环节,与2012年的《规定》相比,程序规定将“征求意见”一节名称修改为“公众参与”,并对相关规定进行了补充完善。在公众参与环节中,将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增加到不少于30天;在听证会举行前的公告事项中,增加了申请参加听证会人员条件的规定;增加了对公众意见进行整理、研究及向社会公布采纳情况的规定。
  在专家论证环节,《规定》将有关专家论证方面的规定单独作为一节,增加了专家和研究咨询机构可以查阅相关资料、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并独立开展论证等规定。在风险评估环节,《规定》对风险评估程序进行了完善。在合法性审查环节,《规定》除了结合省政府关于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具体要求,细化了审查的材料、程序和方式等之外,《规定》还建立了法律顾问审查制度。在集体讨论决定环节,基本保留了2012年《规定》的内容,修改的部分主要是对承办单位应提交的审议材料进行补充明确。
  第三章决策执行和监督规定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定期向市政府报告重大行政决策的落实情况和执行中的问题,发现重大行政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报告市政府。市政府应认真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订决策的决定。《规定》增加了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明确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并细化了四种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在责任追究方面,《规定》还增加了对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和在决策中违反相关规定的受委托专家、研究咨询机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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