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推行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制”
2017年11月0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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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0月31日讯(记者 钟建军) 10月31日,烟台市住建局公布《烟台市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据介绍,预储金的缴存、发放监管等工作由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市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办公室(简称市劳保办)具体负责市管项目预储金的监管工作。预储金由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总造价的规定比例,存入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简称总包单位)自行选定银行开设的专用账户,同一总包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原则上只设立一个预储金专用账户(简称专用账户),在专用账户下按工程项目设立子账户,专用账户内资金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不得挪作他用。分段开工工程,按实际开工面积造价占工程总造价比重缴纳预储金。
  当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性进度款超过15天时,施工总包企业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经营风险,并向市劳保办报告。对不超过15天的临时用工,总包单位在为农民工办理实名制银行卡后,双方约定以现金形式支付农民工工资,相关凭据材料应留存备查。
  对紧急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经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出具相关证明,专户银行可直接从专用账户中划拨款项,用于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责任单位要按工作组工资发放程序将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在烟台市新办理开工手续的工程项目中施行;适用于烟台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工程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的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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