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职工去世后有这些待遇
2017年11月0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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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文登10月31日讯(通讯员 于致强 李君) 对于参保职工死亡后待遇,《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另外,在职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及其产生的利息均可由其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离退休后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及其产生的利息均可继承。
  目前,按照山东省的有关规定,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三项死亡待遇。丧葬费为每人1000元,由养老统筹基金支付。一次性救济费标准为10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威海市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是460元。其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的遗属补助标准提高20%;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提高10%,兼有以上两种情况的提高30%。离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统筹基金支付。在职人员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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