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实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
居民可自愿申请,采暖期20:00至次日8:00用电价格下调
2017年11月02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本报11月1日讯(记者 梁莹莹 通讯员 烟佳) 1日,记者从烟台市物价局获悉,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2017年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方案》(鲁厅字〔2017〕35号)的部署要求,建立健全鼓励清洁取暖价格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政策在环境保护中的引导作用,省物价局、省经信委发布了《关于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7〕107号)。自2017年1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施行居民生活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记者了解到,通知规定,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城乡居民用户,即“一户一表”用户实施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峰段8:00至22:00,谷段22:00至次日8:00。在现行阶梯电价标准上,峰段每千瓦时加价0.03元(含税,下同),谷段每千瓦时降价0.17元。即第一档峰段电价为0.5769元、谷段电价为0.3769元,第二、三档峰、谷电价分别在第一档峰、谷电价基础上加价0.05元、0.3元。即第二档峰段电价为0.6269元、谷段电价为0.4269元。第三档峰段电价为0.8769元、谷段电价为0.6769元。
  其中采暖期(每年11月至次年3月,为便于操作,按照电网企业12月至次年4月抄见电量执行),峰段由14个小时减少至12个小时,调整为8:00至20:00;谷段由10个小时增加至12个小时,调整为20:00至次日8:00。谷段电价降低0.2元。即第一档峰段电价为0.5769元、谷段电价为0.3469元,第二、三档峰、谷电价加价标准不变。即第二档峰段电价为0.6269元、谷段电价为0.3969元。第三档峰段电价为0.8769元、谷段电价为0.6469元。
  据了解,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由居民用户自愿选择,并由电网企业免费更换峰谷电能表。不选择执行的用户仍按原方式计价,选择执行的用户则要以年度为周期,一年内不能调整。
“一户一表”居民用电
用电阶梯(年用电量) 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元/度) 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元/度) 采暖季电价(元/度)
峰价 谷价 峰价 谷价
第一档2520度及以下 0.5469元 0.5769 0.3769 0.5769 0.3469
第二档2520-4800度(含) 0.5969元 0.6269 0.4269 0.6269 0.3969
第三档4800度以上 0.8469元 0.8769 0.6769 0.8769 0.6469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网友为此稿件打分的平均分是: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