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换热站全部移交供热企业管理,因热企原因致室温不达标应减退热费……
关于供暖的这些规定,你有意见吗
2017年11月0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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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邹俊美

  2020年10月31日前,住宅小区换热站等供热经营设施全部实现向供热企业移交;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减退热费……如果供热管理办法这样拟定,你有意见吗?日前,聊城市政府法制办公布《聊城市城镇供热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对全市供热与用热管理、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与热价管理、供热设施管理等方面做了详细介绍,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提出,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供热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检测。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用户可以可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测温,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受理用户测温申请后应书面告知供热企业参加。委托法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标准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计量技术机构从事供热温度测量的活动进行监督。
  供用热双方发生供热争议的,当事人可向供热行业主管部门请求调解处理,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另外,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减收热费,并应按照下列规定向居民用户退还自居民用户申请测温之日起至温度达标期间的热费:(一)低于达标温度2℃以内(含2℃)的,按日退还居民用户日标准热费的20%;(二) 低于达标温度2℃到4℃(含4℃)的,按日退还居民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三)低于达标温度4℃以上的,按日退还居民用户日标准热费的100%。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因供热企业供热温度、供热时间不达标等原因需退还用户热费的,供热企业应当在采暖季结束之日起30日内为用户办理退费手续。
2020年小区换热站全部移交热企管理
  记者了解到,《意见稿》中提出,各类供热企业应当实行热源、管网、换热站经营管理一体化。
  国有企业自行管理的职工家属区,供热基础设施的移交、接管,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和老旧小区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改造升级的政策要求、技术标准改造完成并验收后,办理移交接管手续。
  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换热站等供热经营设施于2020年10月31日前全部实现向供热企业移交,由供热企业负责统一管理、并网运营。
  对于供暖预热和延期停暖等市民比较关注的问题,此次《意见稿》中也有规定。市主城区供热采暖期为每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各县(市)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本地区采暖供热期。如遇到特殊情况,由供热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采暖供热期,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供热企业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7天启动冬季供暖预热,并视天气状况适时延期停暖。供暖预热和延期停暖期间要有明显的感官效果。
因热企原因致室温不达标应减退热费
热企可设立服务大厅自行向用户收取热费
  对于热费的收取,《意见稿》也作出规定,供热企业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热费,用户应当按照供热用热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热费。供热企业可以设立服务大厅自行向用户收取热费,也可以委托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代收;用户选择向供热企业直接交纳热费的,供热企业不得拒绝。供热企业和受委托的收费单位应当向用户出具发票。受委托的收费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额外费用。鼓励供热企业和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开发互联网、微信交费平台建设,方便居民多渠道交纳热费。
  用户应按照与供热企业签订的供用热合同,按时足额缴纳采暖费。逾期未缴纳的,供热企业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可停止供热,并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户按日加收逾期未缴纳采暖费总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累计总额不超过本采暖期采暖费总额的30%。
  对城镇低收入家庭和其他需要特殊照顾的家庭,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热费补助,具体标准由供热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
严禁供热企业收取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
  《意见稿》中还提到,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重要组成部分,专项用于城镇集中供热热源、管网、换热设施及用房、分户计量装置等基础设施建设,属政府性基金。
  凡是在聊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业开发建设,或自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接入各类热源使用集中供热时,均需缴纳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
  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供热主管部门使用本级财政部门提供的专用财政票据,向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收取。所收资金全额上缴本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供热企业以任何理由收取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
  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范围及收费标准应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结合材料费、机械费、人工费的市场变化,合理确定或调整配套费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分户供热温控计量一体化装置收费标准单独规定,2008年10月1日《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实施以来,建设的节能建筑的分户计量装置列入建设成本,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
  小城镇规划区内建设的商业用房和各县(市)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范围及收费标准,可参照聊城市城区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为保障供热行业健康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解决建设资金不足问题,市、县两级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范围应明确一致,收费标准相差不宜超过20%。
  市民可以登录聊城政府法制网了解《聊城市城镇供热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详细内容,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一)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lcfzbzqyj@126.com。(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聊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聊城市东昌西路24号,邮编:252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聊城市城镇供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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