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美
司机李先生在开顺风车时遭遇事故,导致自己的车辆损毁,李先生曾为自己的车辆购买过交强险和商业险,因此他提出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失进行赔付。然而保险公司却拒绝赔付,理由是车辆投保时,性质为家庭用车,事故发生时车辆却处于网约车运营状态,李先生擅自改变车辆用途,导致车辆危险程度加剧,且未通知保险公司。李先生被拒后将保险公司诉至通州区法院,1日此案开庭审理。(11月2日《北京青年报》)
众所周知,顺风车,是在不增加城市机动车保有量的前提下,减少机动车出行的需求次数,方便了市民的出行,缓解了城市交通拥堵状况,符合当下倡导的绿色出行趋势,这已经是全社会的共识。但是,保险公司以顺风车改变了车辆性质为由,对发生交通事故的顺风车不予理赔,所有损失由顺风车车主独自承担。这不仅让车险失去了应有的保险功能,而且无疑额外增加了顺风车的风险和责任,必然会拦住顺风车的前进之路,让广大车主有所顾忌,最终将不利于顺风车的推广。
保险公司对发生交通事故的顺风车不予理赔,给出的理由只有一条,就是《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A款)》规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改装、加装或被保险家庭自用汽车、非营业用汽车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中也有类似规定。但是,这种说法其实站不住脚,没有道理。因为顺风车并没有改变使用性质,顺风车不能算是从事营业运输,顺风车发生意外事故并不符合保险公司免责条款。
顺风车虽然是有偿拼车,车主或驾车人或许也能够获得一定的盈利,但是,顺风车车主并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不是以营运为职业,顺风车车主向搭乘人收取的只是油气费、过路费等必要的支出成本费用,这与开“黑车”、开“专车”有着本质性区别。从本质上说,顺风车是平等民事自然人之间的私人搭乘,是偶尔性的共享出行方式,没有改变顺风车的家庭用车性质,顺风车并不具有营运性质。换句话说,不能将顺风车归纳到公共运输的营运车辆的范畴,把顺风车当成营运车辆处理没有道理。
在共享经济快速发展的大潮流下,保险行业的主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有必要跟上时代的步伐,对顺风车进行准确定性,修改相关条款应当按照家庭用车对顺风车进行理赔。同时,完善法律法规,保障顺风车的地位和权益,只有这样,才能打消开顺风车车主的后顾之忧,让顺风车开得更顺畅、更快捷,方便市民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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