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包考科目二,录指纹时露馅
教练、替考者均犯代替考试罪,被罚5000元
2017年11月1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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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驾考作弊,组织者、替考者均触犯刑法(资料图)。
     本报济宁11月9日讯(见习记者 孔茜 通讯员 张波 赵衍茹) 济宁一学员参加科目二考试未过,教练林某让孙某顶替考试,在录入指纹环节露馅。因犯代替考试罪,林某和孙某分别被济宁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5000元。
  “林某是某驾校自主招生培训点教练员,学员张某在林某处报名进行驾考培训,后参加科目二考试未通过。林某便找到孙某,安排其代替张某进行科目二考试。”济宁高新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介绍,考试当日,孙某在考场内重新录入指纹过程中,被车管所的工作人员发现并当场控制。此后,被告人林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
  “林某指使孙某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二人的行为已构成代替考试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二人的行为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济宁高新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说,林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法律规定,判决林某、孙某犯代替考试罪,各判处罚金5000元。
  济宁高新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表示,“替考”、考试作弊属于社会不正之风,不仅破坏了考试的公平竞技规则,也严重违背国家相关考试管理制度,必须坚决予以严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代替考试罪是典型的对向犯,刑法同时处罚考生和‘枪手’双方行为人,且定罪和法定刑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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